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在台已實施多年,不過仍有企業家及經理人對於 勞健保 相關規定不熟悉。實務上常見有聘僱契約簽署後或 公司設立 完成後,才發覺勞健保費用負擔上有認知上差異,而要求重新談判的窘事。以下就將常遇見的勞保、健保、勞退問題整理
台灣有很多一人公司,如此一人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則在此情況下是無法申請勞保投保。而企業負責人的健保則須以雇主身分加保,其健保投保級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未滿五人的事業負責人的投保薪資不得低於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的最高投保金額。
人數五人以上的企業負責人,其健保投保級距最低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43,900元及所屬員工申報最高投保金額。而雇主成立一人公司後如選擇不成立健保投保單位繼續於工會投保或與有工作的配偶一起投保,則將來有員工時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則會被健保局追溯自 申請公司 當日以雇主費率計算的差額。若負責人有兩份工作並擬將健保轉投保於較低薪資處,亦不合法。屬於有兩份工作的企業負責人,應選擇主要工作的投保單位加保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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